一般来说,一方婚后将婚前的房屋过户给配偶,或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这样房屋就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在有些人,房子到手后就迅速提出离婚,企图分割房产逃离婚姻。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显然对给予方不公。
因此依据最高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房屋还可以再要回。
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总结一下,假如离婚时:
- 结婚时间短
- 给予方无过错
这种情况下,就有机会再拿回房屋,但可能需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具体补偿数额,又与家庭贡献、抚养子女及房价涨跌情况挂钩。
但依据司法解释,该补偿并非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所以如果遭遇“骗婚”情形,可能只需少量补偿甚至无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