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撤销合同?只能符合这几种条件

二手房纠纷,一般只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和继续履行,实际上还有一种处理办法是撤销合同。但是合同想要撤销,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只有符合这几种条件,才能够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实践中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自身或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性质存在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或合同一旦履行会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等。
举例,A购买B的房屋,A认为是70年产权的住宅,实际上是50年产权的公寓,但双方都未对此进行沟通,合同也未加以约定,房屋价格也与周边住宅的价格持平。直至履行中A才得知该情况。因公寓与住宅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此时A便可走撤销这条路,要求返还房款。

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举例,A出售房屋给B,签订合同后A突然患病急需用钱做手术。此时B称,如要继续履行合同必须降价,否则不再支付房款。A无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B签订补充协议,降低房屋总价。此后,A则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补充协议。

欺诈 胁迫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举例,A购买B的房屋,实际上B并不是真正房主,此时A既可以基于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亦可选择欺诈走撤销合同。胁迫就是字面意思,受人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撤销or解除
撤销合同,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现在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比较完善,对于双方权利义务都规定的较为明晰,当事人选择解约,走违约赔偿是常见的选择。
只有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尝试走撤销这条路。
此外,二者之间还有其他差异。如撤销必须要经过法院判决,重大误解除斥期间是90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是1年。

阻碍房屋过户的四大原因

二手房或新房交易,房屋的产权#过户 登记均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房屋过户后,标志着本次交易基本宣告结束。但纠纷往往就出现在最后的过户环节。一般来说,出现以下四大原因,将阻碍过户登记。

无产权证(或产权不明晰)
一些二手房交易,房屋属于回迁房。卖家在房本尚未下发的情况下(其实严格说,签订合同时卖家并不是真正的产权人)就急于售房。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房本迟迟没有办理,买家即便起诉也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另产权不明晰也存在不能过户的情形。例如房屋在卖家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后在尚未过户给子女,也未有房屋确权判决、调解书、公证书的情况下,子女就急于卖房,可能导致房屋无法及时过户。

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某些房屋属于政策房、央产房,依据相关政策,必须要符合某些上市条件后方可过户。但请注意,如央产房的上市政策可能随时调整,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这就导致签订合同时即便符合上市政策,但就是无法办理上市。即便可以办理,也会拖上多年。
本人建议,政策房、央产房要慎重购买,即便买也要在符合上市条件后再签订合同,不要提前签订,合同履行期过长会急剧增加不确定性因素。

有抵押
目前带押过户尚未大面积施行,解押后再过户仍是主要选项,房屋过户前存在抵押,一般无法过户,所以在安排房屋交易时,一定对卖家何时、何种方式涤除解押权进行明确约定,如卖家自筹资金,那就要约定最晚期限,超期后买家可行使解除权不再购买。
如买家负责提供首付给卖家资金解押,那买家不从约定的,卖家同样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有查封
存在司法查封,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这种情况较为复杂,要看被案外人申请保全查封的案件,已经进行到了哪个阶段。如是诉前保全,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异议(5天内)如执行保全,则要走执行异议程序阻挡。

二手房交易贷款未获批 后续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交易卡在贷款这个阶段,进而产生的纠纷不少。该阶段发生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个人征信、流水等未达到银行要求,未能获批;二是贷款虽然批下,但额度不足。发生这种情况后,后续交易受阻,买卖双方该如何处理?

最根本——依据合同条款

首先从合同条款入手,一般合同条款中就买家付款方式等均有约定,选择首付+贷款方式购买的,要看合同中有没有贷款不获批或者贷款额度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如果有遇到上述情况要在一定期限内二次申请贷款,依然不获批后须一次性补足等内容。买家又无力补足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有贷款不获批,双方无责解约的约定,则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卖家应当退还收取的定金、首付款等。

没约定——也分两种情况

如果合同中没有贷款未获批后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则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获批,这种情况下无力补足房款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约;二是政策原因,如调整房贷政策,则属于不能归结于双方的原因,无责解约。

特别注意——恶意阻挠贷款违约

有的买家想要无责解约,尤其是合同中约定了无法批贷后无责解约的条款,有买家可能想要走这条路,故意提供错误的个人信息等,导致银行拒绝批贷。
但请注意,恶意阻挠银行批贷,属于故意为交易设置障碍,最终被认定后还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仔细斟酌条款慎重签字

如果对贷款没有十足的把握,或者工作不太稳定的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千万注意贷款未获批后的解决方式条款,一旦签订需要现金补足的,则要按照合同约定用现金补足,没有能力的千万别强行签订,以防承担高昂的违约赔偿。

“学位保全”你了解吗?

高价买来学区房,卖家却搞突然袭击,打算在过户前“争分夺秒”抢走学位。虽然买家可以主张违约赔偿,但孩子上学却耽误不得。眼看着合同目的落空,买家该怎么办?

一个办法可以很好解决,就是向法院申请保全“学位”。早在2016年,北京海淀就有一起类似案件。买家付完房款后,卖家却要突击用学位给孩子上学,卖家违约自不必说,关键是自己孩子上学的计划落空,这可是事后无法弥补的。

随后买家向法院申请保全,海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或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一般情况下,诉前保全的多为财产,叫 。但其实还有一种保全方式,叫做“ ”。学位保全即可归入此类。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是责令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行为保全就出自于此。

当然,法院也会参考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有合理性、紧迫性作出裁定,如果本身买家违约在先,或者卖家也没有使用学位的可能,法院驳回保全申请也无可厚非。

购买学区房 合同条款如何约定?

一般观点,房产的价值主要有二,一是居住价值,二是资产价值,但在北上广等大城市,部分房产还存在第三种价值——教育资源价值,也即所谓的学区房。

二手房交易,如果出现房屋严重的安全问题,或无法办理过户,均属于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买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由于学区房价格明显高于非学区房,一旦房屋所附带的学位被使用,一般司法实践中仍然认为买方购买该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可以支持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但是有些买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对学位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一旦交易过程中发现学位被使用,再主张解约和追究卖方的违约非常不利。

在购买学区房时,了解当地入学政策自不必多说(如北京“六年一学位”政策),然后需要调查所购买的房屋学位使用情况(各地各区查询方式不尽相同)。最为重要的是,要将学位条款写进合同里。

咨询本人的一位当事人,就是遇到了学位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房屋的前任房主在4年前使用了学位,但现任房主称不知情,合同条款也只是约定,现任房主保证自己购房后至本次交易结束不使用学区名额。这就导致买方主张违约责任时及其不利。

所以,购买学区房不仅要提前了解入学政策、查询房屋学位使用情况,还应当在合同中至少作出如下约定:

1、出售人保证在交易期间不使用学位;

2、保证学位在某段时间(如6年)未曾使用;

3、如果违反该条款,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单方解除权,并可依据根本违约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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