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当对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况(或有明显根本违约风险),这种情况下守约方需要注意要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对于损失扩大部分需要自行承担。
下面看一起真实案例:
A将北京一套房子,作价1200余万卖给B。但在房屋过户时,B才得知房子因为另案司法查封无法交易。此后B询问A,A表示另案自己胜诉概率很大,B愿意等待A案子胜诉后再行过户,期间B将房款从监管账户取回。
一年多后,A败诉房子被另案执行,B起诉A要求承担违约金250余万。
本案一审结果为法院全额支持了B的诉讼金额,二审改判降低违约金数额为120万。
在这起案例中,二审法院的观点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因此非违约一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真正义务,非违约方不能单纯等待损失的扩大。
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需要考虑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例中的B作为理性民事行为人,理应知道诉讼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违约损害赔偿或进行替代房屋购买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其主观认为出卖人有可能胜诉,愿意继续等待该案件的审理显然未能尽到理性买受人的注意义务,对合同不能履行及损失的扩大亦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