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安全区域”仍存隐患 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日报采访

随着开学季的到来,近日北京日报记者任珊就校园周边安全问题进行了探访。记者经过走访,发现北京部分校外“安全区域”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北京日报记者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从律师角度进行了解读。

屡禁不止因为“高利润” 执法资源有限导致监管难

违规售卖有安全隐患的“五毛食品”、烟酒彩票校园周边“屡禁不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对此分析称,上述情况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市场”和“高利润”。

“五毛零食一般都会在包装上下足功夫,对未成年学生有着很大吸引力。同时这些商品进价较低,商家才抱有侥幸心理偷偷销售。”黄晓宇认为,其次虽然执法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治,但考虑到执法人员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也难以做到问题食品完全封堵。

黄晓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校门口的餐饮安全、烟草禁售范围等都有着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政府执法部门提供了执行和监管的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黄晓宇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如果有商家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黄晓宇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商家应意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到违法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危害。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及与家长的沟通。而学生家长也应承担起教育责任,引导孩子远离有害商品。“要真正解决学校周边的违禁品销售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每一方都有其独特的角色和责任,只有齐心协力,才能真正让这些问题‘无处遁形’”。

原文链接:https://bj.bjd.com.cn/5b165687a010550e5ddc0e6a/contentShare/5b1a1310e4b03aa54d764015/AP650a81d4e4b0d557a6cda75c.html

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被性侵少女因为裁判文书未隐名上网,导致受到了“二次伤害”。对此事件新京报进行了报道,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第十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按照该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隐名处理的,尤其是对于涉及性侵这类严重关乎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信息,更应当仔细、慎重处理。同时,对于当事各方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严格保护。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原文链接: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法官: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罚 (bjnews.com.cn)

共享按摩椅如何做到共治?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

近年来充电宝、按摩椅等共享产品发展风生水起,在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日前就发生了消费者头发被卷入按摩椅这样的危险事件。那么共享产品的提供方、场地出租方等各方责任如何划分?谁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就此,北京新闻广播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了律师观点。

近日,重庆火车西站一名女乘客的长发被卷入按摩椅,整个人动弹不得,在众人帮助下才得以脱困,这一事件引发了大众对“共享按摩椅”的关注和讨论。

此外,这几年,不经意间共享按摩椅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势头。不仅是电影院,商场,还蔓延到机场、火车站、医院……几乎“攻陷”了所有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卫生隐患、安全问题、噪音扰民以及用户“蹭睡”等现象一直被诟病。

Q:可能很多使用过共享按摩椅的消费者,如果看到了这位女乘客长发被共享按摩器吞噬的视频,多少心理都有一些后怕。其实,这并非共享按摩椅第一次因为安全问题引发关注,此前,2019年6月5号的晚上,广西南宁市民卢女士在万象城沃美影城公共按摩椅按摩时,头发也被卷入了按摩椅中,动弹不得,所幸经过消防人员救援,卢女士最终化险为夷。除了安全问题,还有卫生隐患,今年6月初,一名在广州南站候车的旅客使用共享按摩椅后,开始全身发痒,起身查看后惊恐的发现,按摩椅上依附着很多肉眼可见的虫子。

共享按摩椅属于无人值守,商家在商场投放后,可能就是不定时检查,那么,一旦消费者使用时出了安全或者卫生问题,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A:我认为这种共享按摩椅发生问题以后,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责任的问题。

一是最为直接的主体,也就是共享按摩椅的经营者。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那么具体来看,比如安全问题,共享按摩椅的经营者提供的按摩椅,是要从正规厂家采购经过检测的合格产品。在产品投入运营后,要有定期巡查检测的工作,保证按摩椅正常工作,符合卫生标准。在产品使用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要通过各种方式提示消费者。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有相应的预案。

二是商场,也就是场地提供方。场地提供方要做到的是保证按摩椅周围的环境卫生,以及给按摩椅提供可以正常运作的工作环境,比如保证供电安全、按摩椅周边不应存在易碎物等。最后,对于紧急情况的发生,商场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因此一定程度上也有着救助义务。

第三个主体就是消费者本人。消费者在使用按摩以前,应当查看按摩椅是否存在破损和污渍,结合自身身体情况选择是否使用按摩椅。比如人家已经在明显位置提醒,或者在扫码时有明显提示,哪些情况不适宜用按摩椅,这种情况下还要使用,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了。

我觉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责任,相对来说争议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商场方面的责任。像这种共享消费,还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消费业态,目前法律上对各方责任划分还存在模糊地带。但也是有一些可以借鉴的法律条款,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以及《民法典》规定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共享按摩椅虽然不是租赁的柜台,但是商场的场地也比较接近这种形式,那么商场承担的多像一种给消费者兜底性的保障责任。但结合共享按摩椅的使用场景来看,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时,要求厂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确实不太现实,那么商场的救助责任就要加重。所以商场在引进这种共享产品的时候,除了收取租金外也要明白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Q:说到安全问题,其实很多人还有这样的担心:每个人的身高、体重不同,而按摩椅的大小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人躺在按摩椅里的时候位置是不同的,按摩椅能否找准穴位是关键。而且,按摩椅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人呢,大部分的共享按摩椅侧面会贴一些“以下人员不能使用按摩椅”的说明,其中包括18岁以下的青少年、孕妇、心脏病人等,但是,这个说明往往在按摩椅的侧面,处于并不显眼的位置,我特地去看了一款按摩椅的说明,大概只有A4纸的四分之一。

这样的提示是否尽到了充分告知的责任?类似这样的提示应该用怎样的方式来呈现?

A:我觉得想要提醒消费者注意,方法多的是,只不过看厂家用不用心了。比如现在的共享按摩椅都是通过扫码的方式来消费的。那么完全可以在扫码以后,直接弹出提示框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强制阅读。另外,如果不方便贴出来,也可以加上语音提示,比如在机器启动前,通过语音提醒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我随口一说,就能提出几种方法,我认为厂家更没有问题,关键在于走不走心。

Q:现在去很多影院,如果坐在“黄金观影位”,坐下去之后,就会享受到按摩服务。一边观影一边按摩,本来应该是一件美事,观众为何不买账?仔细发现,在这些被加装按摩椅的座位上,贴着醒目的广告和二维码。要想享受按摩,每30分钟还得再支付15元的费用。即使不扫码消费,观众在观影过程中也被迫享受一分钟的免费体验。一些对此不满的消费者找影院交涉,影院给出的解决办法竟然是“靠边坐”。要么“被按摩”,要么“坐旮旯”,难怪有观众直言要投诉到底。

当消费者坐下之后,按摩椅就会自动运行一分钟,所以很多消费者认为,其他的服务体验,还会有人问问你需要不需要,但是这个按摩椅感觉就是强迫体验。那么,付费按摩椅占据了电影院最好的观影位置,到底对不对呢?消费者坐下去之后,就能享受到按摩椅的体验,这是否算是“强迫体验”?

Q:这种情况,我认为往轻了说,向您所说的是属于“强迫体验”,往重了说,就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了。我们来看一下,同一个场次电影,A座位和B座位同样的票价,A座位有按摩椅,B座位没有按摩椅,如果A座位的观众不按摩,那按摩椅上的那些装置就会隔人,体验不如B座位舒服,这就说不通了。不能花了一样多的钱,A和B带来的体验却不一样。

那如果有人说,如果嫌不舒服,可以启动按摩椅不就行了。那不就成了强制交易了吗,同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我认为,像这种业务,要么你的按摩椅足够厉害,能够做到不启动也不隔人,那些按摩的部件不启动时能藏起来,坐着跟其他普通椅子没什么区别,能够保证消费者体验的一致。否则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Q:此外,引发大家讨论的还有占据公共空间的问题。相比于其他的椅子,公共按摩椅确实属于很占地方的,一些联排的方便的公共长椅,被体形庞大的按摩椅所占据,原来能坐十个人的地方,现在也就能坐五个人。现在,不仅是影院、商场,甚至机场、火车站、医院,共享按摩椅正在逐渐替代此前便利的公共椅子。一些旅客反映,在部分车站,很难找到普通椅子,只能坐在共享按摩椅上,一坐上,按摩椅就会发出“请付费使用”的声音。提示音无限循环,音量也逐渐升高,非常聒噪。旅客表示:“如果候车室多放点椅子,我们也不至于占这些便宜。”

因此,有不少人认为,共享按摩椅的无序扩张,对公共空间构成侵占,导致市民的正常休息需求受到干扰和影响,这个其实跟当年共享单车影响了公共交通道路有类似之处,比如说,放置在机场、火车站或者医院的共享按摩椅,您认为这算是对公共空间的侵占吗?

Q:据我所了解,像火车站、机场这类公共场所的公共空间大小,使用方式和配套设施数量都是有着标准的。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如果在范围内增设按摩椅,给旅客、消费者多一种选择,这也是一件好事。

但如果超过规范无序设置按摩椅,我觉得一方面是侵占公共空间,关键是非常不安全,比如发生火灾时或者发生踩踏事故时,硕大的按摩椅可能成为阻挡人们逃生的障碍物。

设置按摩椅并没有问题,但要有底线,不能为了挣钱无序扩充,不能突破底线。

Q:客观上看,共享按摩椅让旅客享受到多元服务,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疲劳,对于部分消费者来说,也确实有这样的需求,但在其遍地开花的同时,如何让旅客“共享”的同时做好安全、卫生以及公共环境“共治”,您有怎样的建议?

A:我觉得从四方面来说,第一是提供共享产品的厂家,最主要的就是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尽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厂家要看到,共享产品并不是一次性投入就可以了,后续维护的成本可能远高于产品本身的价格,所以不要盲目扩张。

从场地出租方要意识到,共享产品在自己的地方经营,不是只收租金就可以了,自己同样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要合理的安置共享产品,在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上进行把控,同时要审核共享产品提供者的资质,避免劣质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流入。

作为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共享产品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服务前要查看好产品是否存在明显的瑕疵,避免给自己造成伤害。

最后一方面,目前消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共享产品各方责任划分还有模糊地带,那么希望可以引起立法部门重视,从法律制度上对共享产品各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几不要鼓励这种共享产品的发展,也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20230811期:长发卷入按摩椅,共享按摩椅存隐患,带来享受还是难受?共享之余,如何做好共治? (tingtingfm.com)

网络曝光维权边界何在?黄晓宇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杂志采访

近来不时有地铁偷拍等事件发生,引发不少有过类似遭遇女性的共鸣。但与之相伴,不时也传来个别人通过网络过度维权,结果“诬陷”他人遭受舆论反噬的极端案例。《中国妇女》杂志第1085期就该事件进行了报道,黄晓宇律师接受该杂志采访,就网络曝光维权的边界问题,发表了律师观点。

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目前事件已告一段落,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他人手机?面临可能被偷拍的情况时,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当违法的情形出现时,录制视频曝光的边界在哪里?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 事务所律师黄晓宇作出解答。

Q :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他人手机?

A :首先要明确的是,手机里的通讯记录、短信、照片、视频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基本的通讯用途外,里面还存有个人信息及隐私等。无论是从通讯秘密,还是从个人隐私的角度讲,手机里的内容都是要受到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当然,在上述事件中,男子手机里并没有偷拍的照片。而且,男子为了自证清白,主动打开了手机让女子看。如果男子拒绝查看,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即便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查犯罪需要,查看手机也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当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时,行使执法者之权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偷拍固然违法, 但不代表为了查清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另一种违法行为。

Q: 双方和解后,女子仍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其中有“猥琐老头”等词汇, 还曝光了男子形象。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从民事角度讲,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保护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

从治安处罚角度讲,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从刑事角度讲,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三个角度代表了不同的严重程度。 随意发布他人形象或使用侮辱性词汇,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Q: 当可能面临被偷拍的情况时, 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A: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最好求助附近的工作人员或民警。也可以大声呵斥对方,吸引周围人的注意,再求助民警。一般来说,公共场所都安装有摄像装置,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人少的地方,就不要与对方纠缠了,以免发生其他危险,应尽快跑到附近人多的地方再求助。

Q: 如果想要追究偷拍者的责任, 但是偷拍者已经删掉了照片,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A: 这里所说的偷拍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偷拍他人外在的面部、身体;二是偷拍他人的隐私部位、隐私行为。第一种情况侵犯的是他人的肖像权,要求对方删掉照片即可。第二种情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报警, 由公安机关处理。

Q: 事件发生后,女子因其言行被曝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网络暴力?

A: 在社交平台口无遮拦谩骂诋毁他人,恶意发布一些具有诽谤性、污蔑性的图文或视频,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线下的暴力是攻击他人人身,网上的暴力就是利用文字、语音、视频、图片,攻击他人人格、名誉。我个人认为,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网络“软暴力”也不能忽视,比如用冷嘲热讽或者暗讽等方式攻击他人,这种暴力虽然不是直接诽谤、污蔑,但可能给他人造成的精神压力更大。

无论女子言行如何,曝光其个人信息就属于网络暴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Q: 目前,是否有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A:2023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采取肆意谩骂、 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特别是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将“入刑”。 其实刑法已经规定了侮辱、诽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一直都适用网络空间。但是有一些模糊地带, 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暴力行为人时,执法尺度有时难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 救济途径方面都加以明确。简单来说,就是回答了什么样的行为要罚、怎么 罚、罚多少、谁来罚等关键问题。

此外,之前网络暴力存在行为溯源难、确定主体难、证据固定难、受害举证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许多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难题,明确了司法机关要及时提供救济,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也是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

Q: 有的网友会对热门事件进行 “网络曝光”,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A: 舆论监督是公民的权利,“网络曝光”则是实现舆论监督的途径之 一,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切记不能忽视被曝光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曝光视频在网上发酵,成为舆论热点, 事件的后续发展非曝光者所能控制,可能会伤害无辜的人。

有些曝光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也有一些人打着“网络曝光”的旗号 泄私愤,或是为了获得流量,采取夸大、杜撰,甚至是侮辱他人的方式进行曝光,引发网络暴力,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选择“网络曝光”前,应当考虑是否有更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比如,当遇到不文明行为时,能否通过向在场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反映,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进行制止。而在遭到恶意曝光时,可以联系社交平台,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删除相关信息。同时固定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也可以及时报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披露隐私,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Q: 当违法的情形出现时,录制视频曝光的边界在哪里?

A: 首先要注意避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以及是否触及公共利益。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能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如肖像、车牌号等,应当进行模糊处理。

未经同意而擅自通过手机拍摄他人的肖像、录制他人视频,这些行为 一般都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合法行为,因此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如果拍摄者将拍摄的他人照片或视频上传到网上,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要防止过度维权,要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如果真的遇到了侵权行为,一定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打官司解决。

三⼤运营商免费送礼变“贷款购” 黄晓宇律师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接受媒体采访

名义是办理业务免费送礼品,实际却是签订贷款合同,还有可能面临“贷款逾期”导致信用受损的情况,其中究竟有何猫腻?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全国多地听众反映,他们在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承诺在网免费送礼品”,实际上需要用户以信贷方式进行担保。也就是说,客户与运营商、贷款银行签署三方合同,贷款几百元至数千元,手机等礼品才能“免费送”。

实际上,绝大多数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贷款合同。按照合同,一旦手机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时间,就成了“贷款逾期”。不少人因为要了这份“免费”的礼品而最终信用受损。用户投诉后,营业厅给出的回复多是“合同已经签字”“尽到了提醒义务”“业务员违规操作”……

免费送礼竟成“贷款购”,责任在谁?

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看来,知情权、选择权在消费者是否消费、消费方式、消费金额等方面起到决定作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知情权是贯穿于消费全部过程中的,购买前这种“潜在消费者”也应当视为消费者。

黄晓宇律师说,运营商业务员在为消费者办理业务之前,如果没能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提醒消费者,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打着免费送礼的旗号,实施的却是贷款,用这种方式来蒙骗消费者,责任在于运营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果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黄晓宇律师说,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可以向运营商的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工商消协等先行投诉,通过内部或者行政手段进行解决。如果对方无法解决,也可以考虑到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掉贷款协议。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DQKA-rzv9q7vXBAPMHI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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