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时有地铁偷拍等事件发生,引发不少有过类似遭遇女性的共鸣。但与之相伴,不时也传来个别人通过网络过度维权,结果“诬陷”他人遭受舆论反噬的极端案例。《中国妇女》杂志第1085期就该事件进行了报道,黄晓宇律师接受该杂志采访,就网络曝光维权的边界问题,发表了律师观点。
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目前事件已告一段落,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他人手机?面临可能被偷拍的情况时,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当违法的情形出现时,录制视频曝光的边界在哪里?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 事务所律师黄晓宇作出解答。
Q :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查看他人手机?
A :首先要明确的是,手机里的通讯记录、短信、照片、视频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基本的通讯用途外,里面还存有个人信息及隐私等。无论是从通讯秘密,还是从个人隐私的角度讲,手机里的内容都是要受到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当然,在上述事件中,男子手机里并没有偷拍的照片。而且,男子为了自证清白,主动打开了手机让女子看。如果男子拒绝查看,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即便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查犯罪需要,查看手机也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当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时,行使执法者之权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偷拍固然违法, 但不代表为了查清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另一种违法行为。
Q: 双方和解后,女子仍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其中有“猥琐老头”等词汇, 还曝光了男子形象。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从民事角度讲,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保护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
从治安处罚角度讲,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从刑事角度讲,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三个角度代表了不同的严重程度。 随意发布他人形象或使用侮辱性词汇,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Q: 当可能面临被偷拍的情况时, 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A: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最好求助附近的工作人员或民警。也可以大声呵斥对方,吸引周围人的注意,再求助民警。一般来说,公共场所都安装有摄像装置,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人少的地方,就不要与对方纠缠了,以免发生其他危险,应尽快跑到附近人多的地方再求助。
Q: 如果想要追究偷拍者的责任, 但是偷拍者已经删掉了照片,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A: 这里所说的偷拍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偷拍他人外在的面部、身体;二是偷拍他人的隐私部位、隐私行为。第一种情况侵犯的是他人的肖像权,要求对方删掉照片即可。第二种情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报警, 由公安机关处理。
Q: 事件发生后,女子因其言行被曝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网络暴力?
A: 在社交平台口无遮拦谩骂诋毁他人,恶意发布一些具有诽谤性、污蔑性的图文或视频,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线下的暴力是攻击他人人身,网上的暴力就是利用文字、语音、视频、图片,攻击他人人格、名誉。我个人认为,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网络“软暴力”也不能忽视,比如用冷嘲热讽或者暗讽等方式攻击他人,这种暴力虽然不是直接诽谤、污蔑,但可能给他人造成的精神压力更大。
无论女子言行如何,曝光其个人信息就属于网络暴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Q: 目前,是否有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A:2023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采取肆意谩骂、 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特别是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将“入刑”。 其实刑法已经规定了侮辱、诽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一直都适用网络空间。但是有一些模糊地带, 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暴力行为人时,执法尺度有时难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 救济途径方面都加以明确。简单来说,就是回答了什么样的行为要罚、怎么 罚、罚多少、谁来罚等关键问题。
此外,之前网络暴力存在行为溯源难、确定主体难、证据固定难、受害举证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许多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难题,明确了司法机关要及时提供救济,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也是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
Q: 有的网友会对热门事件进行 “网络曝光”,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A: 舆论监督是公民的权利,“网络曝光”则是实现舆论监督的途径之 一,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切记不能忽视被曝光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曝光视频在网上发酵,成为舆论热点, 事件的后续发展非曝光者所能控制,可能会伤害无辜的人。
有些曝光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也有一些人打着“网络曝光”的旗号 泄私愤,或是为了获得流量,采取夸大、杜撰,甚至是侮辱他人的方式进行曝光,引发网络暴力,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选择“网络曝光”前,应当考虑是否有更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比如,当遇到不文明行为时,能否通过向在场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反映,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进行制止。而在遭到恶意曝光时,可以联系社交平台,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删除相关信息。同时固定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也可以及时报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披露隐私,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Q: 当违法的情形出现时,录制视频曝光的边界在哪里?
A: 首先要注意避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以及是否触及公共利益。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能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如肖像、车牌号等,应当进行模糊处理。
未经同意而擅自通过手机拍摄他人的肖像、录制他人视频,这些行为 一般都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合法行为,因此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如果拍摄者将拍摄的他人照片或视频上传到网上,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要防止过度维权,要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如果真的遇到了侵权行为,一定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打官司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