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谈到卖家违约恶意串通他人卖房,买家如何维权。也有一种情况,买家在选择二手房的时候,看到有人以低价抛售,签合同付款后不料“翻车”,还没过户房子就被另案执行。
这种情况下,买家自然是善意第三人,纯属被卖家坑骗了。那么有没有办法阻挡另案执行呢?
这就需要买家走执行异议程序了。
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尽快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启动程序,大概率是可以阻挡执行。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那也就只能退而求其次,走解除合同违约赔偿那条路了。这种情况,由于卖家属于及其严重的恶意违约,法官在判决违约金数额上也会走高线,用来弥补买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