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备案是否解除关乎损失赔偿数额

网签备案 与房屋差价看似是两个不相干的事情,但在二手房 纠纷中,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关联的。之前谈到过,在一方违约后,房屋差价作为预期利益损失,作为守约方是可以主张的。如房价下跌背景下,买方违约,卖方是可以就再次出售房屋时所产生的差价,向违约方即买方主张。

现实中,有些二手房纠纷产生的节点不尽相同,有些进行到签订合同后产生纠纷,有些进行到网签备案后产生纠纷。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买方违约后,卖方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一般仅能就主合同起到解约的效果,而网签备案需要双方共同申请撤销,或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这就导致房屋因为网签备案,不能继续继续上市交易。

在法院审理时,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时间进行认定,一般是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时间。
但房屋差价如果以主合同解除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这就会导致卖方因为网签备案没有撤销,在解除主合同后仍不能继续上市,损失还在扩大。

因此原则上,法院应以判决网签备案解除时间作为评估房屋的市值的节点,如此对守约方才更为公平。

所以对于已经网签备案的纠纷,相对来说涉及的方面更多,更为复杂,在诉讼时更应厘清自己的损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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