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二手房买卖还是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买新房,都难免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形。有些购房人在对方违约后,既主动不解除合同,也不起诉继续履行,认为掌握主动权,犹犹豫豫观望。守约方掌握主动权,确实如此,但一味拖延也会对自己不利。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就是最大的潜在风险。
举例来说:A出售房屋给B,B未按期付款。A担心房价有波动,没有及时解除合同。此后赶上利好政策公布,房屋价格上涨,B立刻支付了房款,此时A再想解除合同为时已晚。因为B虽晚付,但在A行使解除权前支付了款项。即便A起诉到法院,法官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大概率也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只不过B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已。
新房买卖亦是如此。A购买B公司的商品房,在交房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后,A在半年的时间内都没行使解除权,结果B在半年后通知收房,此时A再想解除合同已无希望。
上述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是基于违约方的履行而导致。此外,违约方也可以主动催告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如在合理期间(基于交易惯例和诚信原则的合理时间)守约方不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也已会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怠于行使反而会将自己置于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