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中,经常遇到有人询问自己作为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哪些损失;或是违约方询问,自己应当承担对方的哪些损失。如:房屋差价、中介费、解押垫付的资金利息、提前清退租户的违约金、律师费等。
上述这些款项,大概分为两类,一是积极损失(已发生的损失)二是消极损失(未来产生的损失)有些属于包含关系,即主张了A就不能主张B;有些则要依据合同约定,无约定无法主张;有些则要依据守约人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主张。
房屋差价&中介费等则一主张
本人多篇笔记都谈到了房屋差价问题,具体不再赘述。但为什么将房屋差价和中介费一起说,本人认为,在主张房屋差价后,一般中介费就很难被支持了。
说一下原因,房屋差价是预期利益的一种,即守约方在完成交易后,依据交易时间节点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从法律上给予守约方一种假设。而中介费是获得这种预期利益所要付出的必要成本。
简单来说,想要对方赔偿房屋差价,就要付出中介成本;想要回中介成本,就要放弃预期利益主张,也就是房屋差价。
同理,上面提到的解押垫付的资金利息、提前清退租户的违约金、已付房款利息等与房屋差价也是这个关系,比如卖家为了准备交易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买家违约后,卖家如果主张差价损失,后面的一系列损失则都被差价损失所吸收。
律师费
如果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有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一、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二、仲裁管辖,法院不行。
是否逐一主张?
那么假如守约方起诉对方赔偿,是否要逐一主张上面的损失呢?也不尽然。
司法实践中,大原则是对守约方损失“填平”。如果定金数额够高,完全囊括了上面种种损失,再多折腾也意义不大,直接走定金罚则即可。
如果定金不够覆盖损失,可以主张违约金。上面种种损失,作为“武器”去抵抗对方请求下调违约金的抗辩。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高,或者压根没有约定违约金,定金也不够弥补损失。则可通过定金+损失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