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逾期两三年了,实在拖不起了,能起诉退房吗?”
“交房都5年了,房本还没办下来,能退房吗?
“好几年了,开发商一直拖着,到现在都找不到他们人了,房本也没办下来,怎么办?”
有时候面对这种咨询,真觉得我们的购房人太善良了。一套房子交房都5年了,房本下不来,开发商说什么是什么,不采取任何措施还在死等。
有的人可能听过这种说法,解除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也就是所谓——解除权是有除斥期间的。
确实如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中即便没有约定,因为逾期交房,购房人想要解除合同也应该在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丧失合同解除权。(当然还是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不能退房了)
房子交没交付,是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开发商对购房人提出的退房诉请,其实没有太多抗辩理由,最多也就是短期内可以交房(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违约情节轻微不能解除。但是超过一年就给了开发商一个较为合理的理由——超过除斥期间。
可话说回来,如果开发商交房根本遥遥无期,恨不得地基都没打,又不让购房人解除合同,只能苦等,岂非荒谬?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购房人还是可以起诉解除的。
首先,从除斥期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不能直接起诉,但假定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一、先行催告开发商,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间来履行;二、催告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重新获得合同解除权。
另外一方面,除斥期是基于合同的所产生解除权,如果交房遥遥无期,属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除斥期约束。
归根结底,如果开发商在履行交房义务面前,存在实质阻碍,导致购房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即便超过交房期限一年,还是可以起诉解除合同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