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解除权?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无效

最近有购房人咨询,称买的一套新房, 已近一年,而且交房还遥遥无期,问能否退房。
主合同里的条款为: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补充协议里有如下条款:一方按合同约定具有解除事由的,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违约一方未收到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则视为享有解除权一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放弃解除权。
那么问题来了,购房人未在最后的交房期限后的90+15日内提出解除,是否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这个问题,用俗话说,是开发商的“霸王条款”,用法律用语来说,是开发商所拟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回到这件事里来,补充协议无疑是开发商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的内容与主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相比,明显限制了购房人的解除权行使时间,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但要注意,即便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亦有法定的除斥期间。一般来说,依据法律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一般认为3个月)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随然超过1年再,也并非全无解除的希望,但为了避免麻烦,如果存在逾期交房情形,还是应该尽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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