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签订正式合同不同,有些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前,先签订了订购书、认购书等,一方仅支付了定金,约定某个时间再签订正式合同。
与签订正式合同不同,此时买卖双方构成的叫做“预约合同”关系。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主张一系列的损失没有争议,但是签订预约合同后,一方反悔不签订正式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是否可以突破定金数额来索赔呢?
答案:实践中存在争议。
与正式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预约合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叫做“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属于一种信赖利益损失。由于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不太好判断,实践中在守约方没有太大损失(一般预约合同履行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院只支持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罚则。
但是,但是,这也不一定。如果凑巧双方赶上什么新政发布,导致房价短时间出现了大幅度变化,这样因为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可能就会突破定金数额。
以房屋差价为例,如果法院还按照定金罚则判决,那显然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从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面考虑,将房屋差价纳入了信赖利益损失中,判决违约方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仅仅签订预约性质的协议,也不能轻易违约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也有可能突破定金数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