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谁担责?

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牵扯的因素很多,有些纠纷的产生的缘由并非是买卖双方间,而是因为第三方的原因。

那么在第三方因素介入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举例来说:合同约定10月1日买方支付房屋首付款100万元,11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但在9月1日时房屋被另案司法查封。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买家明确表示拒绝支付首付款,卖家于9月5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10月5日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卖家是否违约?卖家是否违约?

一方面,买家不支付首付款自然是有理由的,因为房子被查封这个事由可以作为先履行抗辩,而卖家提出执行异议成功解除了房屋查封,解除了过户阻碍,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样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如果一方坚持履行,法院倾向判决继续履行。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那一般只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或均不承担责任。

常见的第三人因素导致违约有主管部门审批滞后、他人突然对房屋申请保全、买卖各方需要他人辅助履行合同(履行辅助人)等。

如不可归结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各自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一方的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的,由该方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与其履行辅助人有纠纷的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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