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楼市新政交易遇到纠纷怎么办?

包括北京930楼市新政在内,全国各地密集出台刺激楼市交易政策。但在新政实施前签订合同,尚处于合同履行中的交易,就容易产生一些纠纷。

总体来说,相较于前些年收紧性楼市新政,本次属于刺激性新政,不会对合同履行根基产生影响,因此多半集中在贷款及税费(如上海)方面。

重走流程的风险

首先,如果双方是通过中介交易,这种情况下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重走流程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依然可以根据主合同约束交易双方。

风险主要集中在没有中介自行交易的买卖,由于没有中介,双方只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存量房买卖的制式合同(网签合同),因此如果重走流程,协商解除了网签合同,此后一方拒绝再次签订合同,另一方就会面临无法交易的风险。

但也不是说只要通过中介交易,重走就没有风险。如解除网签后,卖家“一房二卖”等,但相对来说风险不大。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如果决定要重走流程,应当注意保存与中介和对方前后协商的记录,尤其是通话时最好录音,将重走流程前后的来龙去脉保存清楚,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后陷入说不清的窘境。

无论是调整首付款比例还是为减免税费,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合同,一方无权强行变更。

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谁担责?

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牵扯的因素很多,有些纠纷的产生的缘由并非是买卖双方间,而是因为第三方的原因。

那么在第三方因素介入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举例来说:合同约定10月1日买方支付房屋首付款100万元,11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但在9月1日时房屋被另案司法查封。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买家明确表示拒绝支付首付款,卖家于9月5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10月5日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卖家是否违约?卖家是否违约?

一方面,买家不支付首付款自然是有理由的,因为房子被查封这个事由可以作为先履行抗辩,而卖家提出执行异议成功解除了房屋查封,解除了过户阻碍,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样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如果一方坚持履行,法院倾向判决继续履行。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那一般只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或均不承担责任。

常见的第三人因素导致违约有主管部门审批滞后、他人突然对房屋申请保全、买卖各方需要他人辅助履行合同(履行辅助人)等。

如不可归结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各自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一方的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的,由该方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与其履行辅助人有纠纷的另案解决。

协商时说错话 会对日后诉讼不利吗?

无论是买新房产生纠纷,与开发商之间协商赔偿。还是买卖二手房产生纠纷,与个人间协商赔偿,都可能会涉及到具体的数额(其他任何合同纠纷也是如此)。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达成一致,最终还是走到了诉讼的地步。

因此就产生一个问题,协商时一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能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又是否会参考该金额进行裁判?

如A购买B的房屋,后A违约不买,双方协商阶段A提出愿意赔偿30万元解除合同,但双方最后还是没有谈拢,B起诉A并提交了双方协商阶段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会采纳B的该份证据吗?

答案:法院不必采纳

双方在协商阶段,是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各方在自行协商阶段,往往会作出妥协,这些妥协不是仅限于案件客观事实,还包括与该事实相关的实体权利的处置。

比如一方提出较少的赔偿金额,为的是最快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但如果走到了诉讼的地步,就可能不再同意该金额。

依据最高法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事人为及早解决纠纷,在和解过程中会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让步,如果允许该种妥协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则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违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各方可以在协商阶段大胆的提出赔偿方案,不必担心对日后诉讼不理,诉讼不会参考协商阶段的数额。

无效合同的解除协议有效无效?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典型的如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那么依据无效合同又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又是有效无效呢?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1. 首先说合同无效的后果,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当事人就财产状况恢复原状事宜,又重新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事实上与原无效合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二者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反之,如果解除协议是为原无效合同后续的问题进行下一步处理,那么这份解除协议也是无效的。

3. 具体来看解除协议的效力,一般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先探究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为了合同无效后财产状况恢复达成新的合意,那么对双方就都具有约束力。

4. 二是要看解除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无效事由,如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解除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层高不符 售房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买房屋尤其是新房的购房人,一般会比较看中层高。我国对于普通住宅的层高规定为2.8米,有些开发商以超过国家标准的层高作为卖点,但售房时才发现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高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层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如2.9米、3米,同时还约定了违约的后果,那直接适用合同条款即可。

如果仅仅约定了层高,但没有对未达到层高的后果进行约定,那么相对来说就比较麻烦。 开发商违约一般是没有争议的,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损失数额的确定就比较模糊了。

想要恢复合同约定的层高,相对来说比较困难,那么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赔偿。赔偿方面,一般购房人也很难举证自己因为层高降低有什么实质性损失,这样就需要法官酌定。

虽然房屋层高降低,但房屋的面积不变,如果面积减少直接按照单价调整即可,但层高减少导致的房屋空间减少,不必然导致房屋价值成相应比例的减少。

但普遍观点看,层高降低会导致房屋在通风、采光、心理感受等舒适度方面不及购房人的心理预期相比会有所下降,进一步会造成购房人居住空间期待利益下降及房屋使用功能相较预期发生贬损的事实客观存在。

因此,如果购买的房屋市场价值越高,法院酌定的金额必然就高。价值较低,法院判决的违约金额势必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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