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底单”的回迁房能买吗?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看到中介发广告称有又新又大又便宜的回迁房出售,通过“改底单”操作就能将房子过户给购房人头上,询问这种房子能不能买。

对于这类非正常买卖的房子,本人的观点是风险太大,不建议购买。

1. 区分回迁房性质

回迁房一般分为城市土地拆迁后的回迁安置房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后的回迁安置房。

城市拆迁后的回迁房,目前大多数参照商品房,可以进行交易过户,但需要补缴税费。

农村集体土地的回迁房,是不允许上市对外流转的,也就是只能提供给本村村民。

如果是后者,说是“改底单”,但改了底单又有什么用?压根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人最多手里只有一份合同,能够住在房子里罢了。即便签了合同,也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法律从而合同无效。

2. 各个环节均有风险

那么对于前者,也就是城市土地拆迁的回迁房,改底单就没有风险吗?

当然不是,所谓“改底单”是中介协调房主与购房人到开发商处协商,将合同上原房主的名字改为购房人。 中介多大面子,人家开发商凭什么同意配合改?如果不配合,那下了房本再过户,房子就成了二手房买卖,多出来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的税费谁来掏?购房人把全部房款都支付了,如果以后房子涨价了,房主想要毁约又怎么办?干这种业务的中介都是小中介,过几年当你找中介要改底单,中介没准早就关门跑路了。

3. 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改底单”听来简单,但其实各个环节都存在违约的巨大风险。

总结起来还是那句话,不能及时过户的房子最好别碰,夜长梦多,不能将希望寄托于所有人都有契约精神,到时候办不下来房本,能自觉自愿地退钱和赔偿。

恋爱期间购房 分手后房子怎么分割

恋人因为一方没有购房资质,或者其他不方便登记等原因,虽然共同出资购房,但房子却登记在一人名下。或者由自己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二人名下。结果二人尚未结婚就分手,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最为普遍,我国《民法典》调整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恋爱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以公平、自愿原则,视为平等主体进行处理。

如果未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确实出资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部分的款项。但应当提交相应的出资证据以及沟通记录,证明出资的款项确实用于购房或偿还房贷。

自己出资登记对方名下

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赠与,未发生法定情形下是不能撤销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未达到某些条件,则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恋爱期间自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视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如果最终未能成婚,出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但这也有前提,就是没有完成过户。

一旦完成过户,赠与完成,再想撤销就没有办法了。(除非符合法定情况)

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又分为几种,例如双方出首付共同还贷、一方出首付共同还贷,双方出首付一方还贷等。

上面这些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房屋共有方式,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一方资金用途清晰的,按照各自贡献比例分割;双方财产混同的,平均分割。

提醒:提前约定清楚

恋爱期间购房,最麻烦的是1. 双方没有就购房事宜签订协议,导致很多事情说不清楚。2. 双方财产混同,没办法将钱款用途厘清。

因此建议情侣购房,一是要提前签订好协议,将双方出资情况和权利义务讲清楚。二是专款专用,房款、贷款等用途的资金在转账时标注清晰,避免最后吃亏。

跨楼市新政交易遇到纠纷怎么办?

包括北京930楼市新政在内,全国各地密集出台刺激楼市交易政策。但在新政实施前签订合同,尚处于合同履行中的交易,就容易产生一些纠纷。

总体来说,相较于前些年收紧性楼市新政,本次属于刺激性新政,不会对合同履行根基产生影响,因此多半集中在贷款及税费(如上海)方面。

重走流程的风险

首先,如果双方是通过中介交易,这种情况下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重走流程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依然可以根据主合同约束交易双方。

风险主要集中在没有中介自行交易的买卖,由于没有中介,双方只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存量房买卖的制式合同(网签合同),因此如果重走流程,协商解除了网签合同,此后一方拒绝再次签订合同,另一方就会面临无法交易的风险。

但也不是说只要通过中介交易,重走就没有风险。如解除网签后,卖家“一房二卖”等,但相对来说风险不大。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如果决定要重走流程,应当注意保存与中介和对方前后协商的记录,尤其是通话时最好录音,将重走流程前后的来龙去脉保存清楚,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后陷入说不清的窘境。

无论是调整首付款比例还是为减免税费,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合同,一方无权强行变更。

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谁担责?

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牵扯的因素很多,有些纠纷的产生的缘由并非是买卖双方间,而是因为第三方的原因。

那么在第三方因素介入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举例来说:合同约定10月1日买方支付房屋首付款100万元,11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但在9月1日时房屋被另案司法查封。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买家明确表示拒绝支付首付款,卖家于9月5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10月5日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卖家是否违约?卖家是否违约?

一方面,买家不支付首付款自然是有理由的,因为房子被查封这个事由可以作为先履行抗辩,而卖家提出执行异议成功解除了房屋查封,解除了过户阻碍,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样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如果一方坚持履行,法院倾向判决继续履行。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那一般只承担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或均不承担责任。

常见的第三人因素导致违约有主管部门审批滞后、他人突然对房屋申请保全、买卖各方需要他人辅助履行合同(履行辅助人)等。

如不可归结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各自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一方的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的,由该方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与其履行辅助人有纠纷的另案解决。

协商时说错话 会对日后诉讼不利吗?

无论是买新房产生纠纷,与开发商之间协商赔偿。还是买卖二手房产生纠纷,与个人间协商赔偿,都可能会涉及到具体的数额(其他任何合同纠纷也是如此)。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达成一致,最终还是走到了诉讼的地步。

因此就产生一个问题,协商时一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能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又是否会参考该金额进行裁判?

如A购买B的房屋,后A违约不买,双方协商阶段A提出愿意赔偿30万元解除合同,但双方最后还是没有谈拢,B起诉A并提交了双方协商阶段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会采纳B的该份证据吗?

答案:法院不必采纳

双方在协商阶段,是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各方在自行协商阶段,往往会作出妥协,这些妥协不是仅限于案件客观事实,还包括与该事实相关的实体权利的处置。

比如一方提出较少的赔偿金额,为的是最快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但如果走到了诉讼的地步,就可能不再同意该金额。

依据最高法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事人为及早解决纠纷,在和解过程中会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让步,如果允许该种妥协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则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违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各方可以在协商阶段大胆的提出赔偿方案,不必担心对日后诉讼不理,诉讼不会参考协商阶段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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