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买家要换人 卖家一定要同意吗?

一般来说,合同签订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主体均不得随意变更。

但现实中有一种这样的情形,即买家要求更换合同主体,由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继续购买房屋,房屋也过户到第三人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不同意吗?

不能随意变更主体

这种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方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打包转让给了他人。他人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以及违约后的赔付能力成疑。

举例来说,买家原本是一位有稳定工作收入的中年人,现在买家要把合同主体变更为家里年逾七旬的老人,那卖家自然不乐意。

因此法律上规定,买家如果要求变更合同主体,必须要经过卖家的同意,在卖家不同意情形下,买家不得单方变更,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加一人可不可以

还有一种情况,原来是买家一人作为买受人,现在买家提出需要增加一位共同买受人,这样可不可以?

这种情况下,卖家其实没有理由拒绝,相当于为合同履行增加了一份保障,即便买家违约,其违约的赔偿能力也会增加,简单来说就是有益无害。

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加名字以后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这样卖家则有权拒绝。

对合同特殊约定

如果涉及到签订合同后可能变更合同主体这一情况,建议在签订的合同里增加变更合同主体条款,将可能变更的合同主体列入到合同中进行说明。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一方不愿意对方变更合同主体,另一方也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要求变更。

收到违约方发来《合同解除函》该怎么办?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来自己是守约一方,却接到了对方发来的《合同解除函》搞得自己一头雾水,同时也很愤怒。

那么为什么对方会发过来这种“函件”?遇到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又该如何面对?

多半是“无奈之举”

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非两种情形,一是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条件,二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笔者遇到不少纠纷,违约方因为与守约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难以协商解除合同,便单方向守约方发送《合同解除函》,寄希望通过这种办法解除合同。

在笔者看来这种行为无疑是违约方的破罐破摔行为。因为法律上并未赋予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没有权利自然其发送的函件也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视而不见?

既然对方发来的函件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守约方是不是可以视而不见?笔者认为也不能完全视而不见。

一般对方要违约都有征兆,如果守约方对此早有心理准备,合同交易的程度也不深入,如尚未网签,同时守约方也不急于另外寻找交易机会,这种情况下不妨先晾一晾对方,同时告知对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希望对方秉承契约精神,继续交易,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自身情况决定

如果守约方急于交易,需要尽快寻找其他交易机会,那对方的这种举动无疑传递了一个信号:不管如何我就是不交易了,你看着办吧。

这样守约方就要尽快采取止损及维权手段了。从理性角度出发,如果还想继续交易,则应当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

如不想与对方继续交易,最好与对方协商解除(无视对方发函),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的,保留诉讼权利解除掉合同。

如果违约方拒绝守约方的上述提议,表明违约方违约恶意程度较大,建议起诉解除合同,届时违约方无故拒绝解除合同的态度,都是法院判决增加违约赔偿数额的证据。

对方违约造成夜不能寐能主张精神损害赔?

咨询笔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有些人提出因为纠纷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白天无心工作晚上也失眠,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种主张当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个别类型合同纠纷可以

合同纠纷多种多样,有些是单纯的财产交易,有些则是涉及到人身权利或者涉及到精神利益的合同。当事人掏钱,更多获得的是精神上的愉悦体验。例如美容服务、宠物寄养等等。

花钱去美容想要更漂亮,结果美容院把自己弄毁了容,自然会遭到精神方面的重大打击。主人将宠物寄养到宠物院,结果宠物因照顾不周死亡,主人精神方面自然也会遭受损害。

除了上述一些特殊的合同纠纷外,一般单纯以金钱、财产为目的交易发生纠纷后,虽说确实可能会给非违约方带来困扰,但这种困扰很难达到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因此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侵权赔偿不替代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赔偿。《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也就表明了守约方一方面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同时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对方也应当依据侵权责任进行赔偿,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影响赔偿金额的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

1. 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2. 精神损害具有持续性

3. 精神损害造成了当事人的内心严重痛苦

理财合同的“保本”承诺有效无效?

将资金交给专业理财人士,在股票、基金等方面进行投资,一般都要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合同中规定了“保本”条款,即承诺保证投资人的本金不受损失,如本金亏损由理财方进行补足,那么这种保本条款到底有效无效呢?

专业理财机构无效

投资有风险是普遍常识,因此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保本承诺,就属于违反这种客观常识的条款,因此如果正规的理财机构承诺保本,就会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保本条款自然就属于无效条款。

也就是即便理财机构承诺保本,到时候真亏了投资人起诉要求赔偿也无法得到支持。

自然人承诺不一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投资人将资金交给自然人进行投资,自然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经验,双方签订了理财合同后,理财人在条款中进行了保本承诺。

这种保本承诺有效无效,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有效,有些则认为无效。

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基于朋友关系,涉及的金额不大,理财合同中非常明确的承诺了保本,总之没有上升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双方取得权利义务没有失衡,那么保本条款应当有效。

也就是投资人可以起诉理财人依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别在哪儿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因为对方违约非常愤怒,咨询律师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其实绝大多数的纠纷,双方依然还是民事纠纷,上升不到诈骗的程度。那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哪?

最重要——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最重要的区别点,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应综合对方以下几点来分析:

1. 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

2.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3. 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 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

5. 对违约责任的态度等等

例如合同诈骗模型最常见的,售房人虚构业主身份,压根房子不是售房人的,其明明知道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仍然收取购房人的房款,那就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总之,如果分析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可以得出其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骗取房款的手段,打算非法占有房款,这种情况下对方可能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如果对方的行为高度符合合同诈骗的情形,就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没有必要采取任何民事手段。

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搜集证据,撰写报案材料,以便顺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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