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隔空猥亵案件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通过公众号“浙江网警”通报一起“隔空猥亵”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发布赠送游戏皮肤的“钓鱼”信息,寻找并引诱未成年女孩给其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受害女孩人数多达30人,目前陈某因猥亵罪被批准逮捕。

针对上述案件,新京报记者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律师:“隔空猥亵”为违法行为,建议加强孩子性保护观念

“在不少人的认知里,猥亵行为只发生在肢体接触上,实际并非如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称,司法实践中“隔空猥亵”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如存在猥亵多人多次、造成儿童严重后果或者手段恶劣等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晓宇表示,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隔空猥亵行为的性质进行过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黄晓宇表示,近年来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可见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从线下逐步转移到了线上。“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一点不亚于肢体接触猥亵。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将视频、图片在网上出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严重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两高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种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此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有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的规定。”

“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家庭监管始终是守护孩子的第一条‘防线’。”黄晓宇表示,不少孩子的父母自己就沉迷于手机,对孩子使用手机上网也不加以节制,更有甚者家长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账号供孩子使用,使得孩子过早接触短视频、社交软件、游戏,沉溺其中无法自拔。

“当然除法律法规和家庭监管外,学校、网络平台也要形成合力,从教育、平台监管等多方面制定相应办法,防止孩子过早接触网络,让孩子初步建立起相应的性保护观念,减少隔空猥亵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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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快递员和小区保安之间的困境该如何解决?黄晓宇律师做客新闻广播

近日,山东青岛某小区门口,疑因保安不允许外卖员骑车进小区送餐,双方发生冲突,外卖员被保安连捅数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上述案件,北京新闻广播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记者调查发现,各个小区物业公司对于外卖、快递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对外卖员、快递员及其电动车全都放行,完全不过问;有的外卖员、快递员可以进小区,但其电动车不能进小区;有的则完全禁止或限制外卖员、快递员及其电动车进小区。

针对“到底该不该让外卖员进小区?”这个话题,黄晓宇律师做客媒体,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记者: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制定规定,禁止外卖员、快递员进入小区?或者是禁止外卖员、快递员骑电动车进入小区?这样的规定,多少会影响居民的生活便利度,能否有权牺牲居民享受服务的权利?

黄晓宇:我觉得你提出这个问题非常好,在我们问物业有没有权利制定规定这个问题时,不妨再往前思考一下,那么就是有没有人授予物业制定规定,换句话说,物业的权利源自哪里。

我们说一个小区最高的管理机构是谁呢,就是咱们的业主大会。物业是否能够制定规则,也取决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一般情况,为了方便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大会会授权小区物业制定小区管理规定,进而物业就可以出台对快递和外卖是否能够进入小区的规定。当然,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所产生的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的规定不符合小区居民方便,也可以撤销相应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280条就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规定,多少会影响居民的生活便利度,能否有权牺牲居民享受服务的权利这个问题。

我们说,不管哪种办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只能是尽可能的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业主大会或是业委会则就是代表了小区大多数业主利益的组织。所以快递、外卖员能不能进小区,就取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或者是授权给物业出台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决定或者管理措施,在小区范围内,对全体业主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但现实的问题是,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难度,要远远大于今天咱们讨论的快递能否进小区这个问题了。虽然咱们的政府部门一直在推动各个小区业委会的建立,但现实阻碍确实很大。那么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虽然业主也能起诉要求物业改变侵害业主利益的管理制度,但操作起来不太切合实际,你不能说不让进或者让进就是侵害业主利益,所以也就只能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了。

记者:如果发现有外卖员、快递员违规入内,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对保安进行处罚?

黄晓宇:我们这里说的处罚,应该就是罚款。我们要先明确一点,罚款是国家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实施的经济处罚,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这么来看,不管是保安还是其他任何劳动者,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对劳动者罚款。

虽然罚款不行,但是可以按照薪金设计方面,通过考核的方式决定保安的绩效。比如依据公司考核规定,没有减分是全额奖金,有一次违规绩效少发多少这样。通过这种方式,当然就可以了。

记者:相比居民生活的小区,现在很多办公大楼都是不允许骑手或者快递员进入的,因此,我看到也有不少网友问了,虽然大家都默认了这个常规操作,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办公场所是否可以制定标准来管理内部秩序和安全?

黄晓宇:办公场所不同于小区,能够决定快递能否进入办公楼的,是办公楼的产权人。对于产权人来说,当然有权利决定自家的管理方式,允许不允许快递、外卖员进入,是产权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的安排。一般来说,即便产权人将内部各个楼层进行出租,和租赁方也会有相应的合同约束,要服从产权方的管理制度。

所以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权人自行出台的管理制度,对写字楼的全体业主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记者:外卖员、快递员和小区保安之间的困境该如何解决?从这些地方的尝试和探索当中,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黄晓宇:我觉得上面这些规定都很好,体现了群众的智慧。但是我也有个疑问,就是这样的规定能够执行多久。

快递员能不能进小区,这件事看似不复杂,但背后却有着多重矛盾。首先,是与快递平台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快递平台要求送到消费者手中,小区物业不让进该怎么办?其次,与配送效率的矛盾。无论是换证还是换乘,都要耽误时间,快递小哥的配送效率关乎到自己的收入,这该怎么办?

再次,是与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矛盾,从法律角度讲,每个收件人与快递、外卖平台都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可能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配送到人手上,面临着快递、外卖平台的违约责任,这该怎么办?最后,与快递安全之间的矛盾,不送入户怎么拆箱检查货物完好?货物丢失了,是物业赔偿还是快递赔偿?这又该怎么办?

所以如果让我提出建议,就是首先要将上面这些矛盾一一化解。这就只有通过地方制定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统一,比如不允许快递进小区,那提供某个地区的快递服务公司,有差异的提供快递服务合同,对快递员进行相应要求和收益考核办法,同时物业公司要设置专门的快递区域添置摄像头,安排专人负责快递安全,同时还要在当场检查货物安全,如果破损,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维权。也就是需要多方合力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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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开锁行业乱象 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日报采访

开锁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存在不规范、坑蒙消费者等情况。2024年1月15日,北京日报针对该情况进行了报道,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并对消费者提出维权建议。

谁来监管开锁乱收费

  “开锁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属于特种行业,如果监管不能覆盖,就可能形成行业乱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直言,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开锁业监管的法律,只是一些地方制定了法规,比如昆明市明确规定,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12个月备查,“但这主要是涉及安全监管”。去年本市出台《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但只涉及家用电器维修行业。

  “开锁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与市民接受服务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黄晓宇解释,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的规定。“显然,开锁公司随意收费的乱象不仅违反了消法明码标价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对于诚信经营的要求。”

  黄晓宇建议,市民在网上寻找开锁公司时,应当选择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正规开锁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网站上有一份“开锁技工查询”一项,已纳入开锁业名录制管理的经营单位共521家,开锁技工共1240名,可以检索开锁公司信息,包括公司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消费者遭遇开锁乱收费时可拒绝支付,或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对于更换的锁具,开锁公司则应当承担售后责任,发生问题负责更换、维修等。

原文链接:https://bjrbdzb.bjd.com.cn/bjrb/mobile/2024/20240115/20240115_006/content_20240115_006_3.htm#page5?digital:newspaperBjrb:AP65a44b64e4b0641781557966

北京一民办幼儿园“跑路”欠工资坑家长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2024年1月12日,新京报报道了北京房山区一民办幼儿园关门“跑路”一事。该幼儿园不仅存在跨学期收取大额预付费、拖欠教师工资等情况,甚至还要求学校老师贷款后出借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幼儿园所属教育集团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就该事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解读。

该集团及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涉及怎样的法律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认为,虽然按照老师的说法是“集团”借款,但从《借款协议书》中无法看出与集团公司存在直接关联。“借款协议里的借款方是个人,借款用途也未说明,幼儿园只不过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无法体现出与集团存在关联。”黄晓宇认为,单纯从协议来看,只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如果老师真的是从银行贷款出借,还恐将老师置于巨大风险中。”黄晓宇表示,最高院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中就有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解释一下,就是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黄晓宇表示,职工出于对公司信任,愿与公司共渡难关无可指摘,但也要有底线,以免陷入严重后果中。

律师提醒家长警惕预付费风险

高额超前收取家长费用是否涉嫌违规?该法定代表人行为或涉嫌哪些法律问题,家长应如何维权?黄晓宇分析表示,从民事角度上看,家长与学校之间构成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学校不能提供服务后,自然处于违约状态。一般来说,至少应当在扣除学校提供服务时间后,折算将剩余的学费退给家长。

而从刑事角度来看,虽然公司负责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还未公布案件情况。黄晓宇称,如果提前收取的高额学费并未实际用于学校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如果是挪用学费,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司负责人是否涉嫌犯罪,犯此罪还是彼罪,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黄晓宇表示。

“预付费风险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尤其教育培训领域是预付费风险高发区。”黄晓宇表示,资金监管体系的缺位,导致预付的资金可能被公司挪用,后期跑路或经营不善,作为家长来说,维权往往较为困难。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相关部门对预付费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对资金监管也有了要求,但还是有学校违规操作,说明监管还存在缺位。“所以最重要的是,家长要把牢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单方承诺,对预付费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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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转质检报告涉嫌造假?黄晓宇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解读

近日,有网友“猴大腕”在一家转转二手平台店消费3112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半小时后,他将同一部手机在另一家转转店转卖,却只能卖出1990元,相差1122元。让人疑惑的是,转转以3112元销售手机时出具的质检报告显示手机没有问题,但是同一部手机通过转转回收时,却能查出“瑕疵”,不禁让人质疑转转平台涉嫌质检报告造假,并以此牟利。

对此,2023年12月1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天天谈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黄晓宇律师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做客栏目,从消费者保护及法律角度对转转事件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请教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判定的话,如何认定“一部手机两份质检报告”的现象?

黄晓宇: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kè守承诺。消费者无论是从转转平台出售还是购入商品,双方自然而然地构成了合同关系,都是民事主体,都应该以诚相待。同一平台、同一部手机、同一标准检测,产生两种不同的质检结果,明显不符合常理。显然结论是,在本次事件中,转转平台的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57条,确实对检验报告有相应要求,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那么《产品质量法》当中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转转平台的所谓的检测报告,是由其自身出具的,属于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在这起事件中,我对转转平台的检测报告是否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57条来要求,我个人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

但这当然不是说转转平台就没有责任,我国《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诚信经营;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同时,消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第56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主持人:黄律师,怎么看二手商品“非标准化”的特点?虽然二手商品有“非标准化”的特点,但是,作为一家企业,尤其是深耕二手电子产品回收和买卖的企业,是否应该有一个内部的同一标准?

黄晓宇:我们说,每个东西,只要是二手的,在使用中都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磨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大致可以分为内部外两部分,内部的也就是产品本身性能是否否存在质量问题,外部的主要就是外观是否存在磕碰等。

那么再细化,就是内部是否是关系到产品核心性能有无问题,外部的比如是否有磕碰,磕碰在什么部位,有多大面积,数量有多少。比如一部手机,内部来说,通信模块损坏,基本上就丧失了全部价值,但是相机模块损坏,还有一定残值。外部如果是屏幕有磕碰影响就很大了,那么如果是机身背部有磕碰,就对使用影响不大。

转转这么大的平台,每天大量电子产品从平台流进流出,肯定是有相应的标准的。这个标准不仅仅是针对二手产品本身硬件的标准,而是对同款产品在整个市场中的定价,这个标准,是有着非常复杂的制定过程的。换句话说,其实关乎消费者核心利益的并非是产品本身的成色如何,而是相应成色对应的产品价格。如果一部手机,即便是99新,但是价格就比全新的便宜100块,自然就没有市场,那还不如去买新的。换成是5成新,但是价格只有200元,自然也会有人买。

电子产品本身迭代就很快,加之不同品牌、型号、配置,每一个产品的价格都是动态的,一部某种成色的手机,今天收购是这个价格,明天可能就要下调100元。所以即便我们不是企业内部人士,也知道统一标准是必然存在的。

我个人认为,以当前的技术手段,企业是应该有能力通过专业的、定制的检测仪器,对一部电子产品从内部到外部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测的,并且准确率应该也比较可观。

但是至于企业是否愿意这么去做,是否想要认真的执行检测标准,我认为这背后的原因就非常复杂了。企业的利益、各门店的收益、甚至是每个员工的提成,可能都直接勾连到这个标准的执行程度。

主持人:请教黄律师,怎么评价转转的这一表态?对于二手买卖行业来说,这条规则的实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黄晓宇:我认为,转转的表态确实是比较讨巧的。为什么说讨巧,不否认事实,承认错误,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将问题抛给了店员对成色的主观判断上,因为每个人都会有主观判断,一定合理判断差异是正常的,那么偏差较大的主观判断就是有问题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偏差?转转的检验标准是怎么样的?员工对产品的检测标准流程是什么样的?表态都未涉及。也希望转转可以在今后的经营中,拿出更加透明、诚信的态度来对待消费者。

我们说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一般是适用网购的,是消法规定的。那么如果转转这将这条扩展至线下门店,那么相当于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承诺。这样对消费者是件好事。现在二手平台竞争激烈,提供更完善的服务肯定会吸引更多客户,对其他同行来说也是一种带动作用。

主持人:黄律师,刚刚陈院长说到了二手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这里也有一些法律问题请教黄律师,也是我们搜集了网友关于二手买卖的一些具体的疑惑:
1、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二手商品?
2、现在不少小区有业主群,在群里,邻居会买卖一些二手商品,类似这样的购买,如果出现消费纠纷,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3、在二手电商平台上,以二手名牌的价格购买到假冒名牌的商品,是否可以维权?

黄晓宇:首先,我们常说的三包规定,指的是产品的包换、包修、包退,那么不同类型的产品,也有着不同的三包规定,比如我们常说的汽车三包、电脑三包等等。那么二手产品是否适用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我们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闲置商品,还是从专业的二手平台、二手商家买的产品。如果是个人闲置物品,一些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我们也不便强求个人卖家去承担,主要还是要向产品生产者主张三包,一般来说,如果产品尚在三包期,厂家就应当负责。那么如果是专业二手平台售出的,那么二手平台则应该以经营者的角色来承担三包范围内的责任。

一句话,二手交易的本质依然是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约束。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刚才谈到了,如果是购买个人闲置物品与卖家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就不适用消法了,但并不是说不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双方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接受一般的民法调整。
这一点我们也应该理解,出售闲置物品的个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不是以此为职业。如果过分加重出卖人的责任。那么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三个问题,刚才也说过了,如果是专业的二手平台,一般也要承担经营者的责任,自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欺诈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名牌商品,可以起诉要求二手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近两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原本闲置的旧手机、旧电脑、旧衣服等物品正通过相关平台以全新的方式在消费市场流通。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民中有43.7%的用户会经常使用二手电商平台。其中,“90后”“00后”成为闲置交易的主力军。另有数据显示,国内二手交易的用户规模在2022年底已达到2.63亿。此外,根据机构预测,2025年中国线上线下二手交易商品总额将增加到3万亿元。

毫无疑问,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能提高商品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那么,如何让二手商品的闲置交易更加标准化,让交易过程更透明、更规范,您有怎样的建议?


黄晓宇:现在二手市场交易纠纷频频发生,比如这类纠纷适不适用《消法》,进而引发出消费者能不能享受到《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有着颇多争议。

那么就在去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我们是通过专业的二手平台购买的商品,是享受消法保护的。举个例子,消法第25条规定有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如果二手平台不履行该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起诉要求二手平台退货。

虽然上述所说的只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达到法律的层级,但至少保证了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是值得称赞的。

企业赚钱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我们看转转那么大的平台,门店、人力、物流的成本,大量广告投入,加之电子产品高贬值率这一特点,通过交易一部手机,从中赚取20个点的差价,我觉得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问题在于,赚钱应该赚在明面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掏钱,如果通过一些小花招就没意思了。

这次转转事件,不仅给转转自己,也给其他同行敲响警钟,我们的消费者是不好糊弄的,一些自认为聪明的小伎俩,我们消费者轻而易举就能看穿,所以企业经营,最重要的还是诚信二字。诚信经营是一家企业长久发展的根基。如何诚信?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经营的各个环节处于阳光下,让消费者监督,让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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