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谁之过?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电台采访

就近日成都一女孩被“恶犬”所伤事件,2023年10月19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天天谈栏目进行了报道。黄晓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从律师角度对事件法律层面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记者:在这起事件中,伤人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于此类事件的肇事者会有怎样的判罚?唐某可能受到怎样的判罚?


黄晓宇:对于唐某所要承担的责任,我从两方面来解释一下,第一方面是民事方面,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唐某作为伤人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幼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无证据证明幼童家长存在挑逗狗等过错行为,则不减轻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

另一方面,就是刑事责任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犯罪与否,不仅要看事件的恶劣程度,还要看狗的品种。我国法律对烈性犬饲养作出了禁止饲养的规定,作为烈性犬,饲养人或管理人擅自饲养,且放任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主观存在故意,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已经对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了,说明目前公安机关初步认为唐某的行为较为恶劣,同时可能触犯刑法,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例,那么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记者:此案中,恶犬在小区内伤人,据了解,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前期医药费。恶犬进入小区,并且主人没有跟随,出现恶犬伤人情况,物业公司需要担责吗?

黄晓宇:物业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要看物业公司有没有相关的义务。这个义务,一个是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个是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强制性规定中,《民法典》有一条就涉及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在这起事件里,要看小区物业有没有对规范养狗进行过提醒、劝导,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措施,就可能承担责任。那么从约定义务角度,就要看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没有过对业主的相关承诺,如果有,那么物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客观上讲,物业发现养狗不规范的问题,也就是能做到规劝,因为物业公司不是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犬主人的要求没有强制力。因此,一般来讲,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导、规范的义务,就不需要再承担侵权责任了。

但是换一种情况,如果伤人犬是无主流浪犬,那么物业就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物业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记者:在一些地区,属于禁养范围的猎犬、大型犬依然有人饲养;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携犬乘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且未为犬戴嘴套、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等情况屡见不鲜。养犬管理规定为什么难以发挥效力?

黄晓宇: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犬主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看到周围人都不怎么遵守规定,也没被罚过款,所以自己也就逐渐放松对饲养犬的管控;

二是执法力量存在不足,以咱们北京市为例,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数量是有限的,现在市民宠物犬饲养量大,客观上难以做到第一时间对违规养犬人进行管理、处罚;

三是违规饲养的证据固定也比较难,公安机关对任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有理有据,而饲养、遛狗这些行为都具有隐蔽性和随机性,如果没有固定养犬人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也难以进行处罚。

记者: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2岁女童被大型犬撕咬,引发广泛关注,舆论呼吁应加强犬只管理。10月17日,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严查未拴绳犬只,受到网友一致称赞。当地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项工作他们一直在做,目的是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相关报道画面显示,第一只未拴绳被抓的狗的主人称:“从楼梯出来就找不到它了。还没拴它就跑出来了。”第二只被抓的狗的主人则辩解称“我这还没出门”。第三只狗虽然被主人抱在怀里,但也没有拴绳。执法人员告诉狗主人:“拿着你的身份证过去找我,该补证补个证,你的狗就还能喂。”面对养狗人士的各种遛狗不拴绳的理由,执法人员表示:“出了家门,就属于公共区域!”城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借鉴?

黄晓宇:我认为,狗是一种能与人类产生行为互动、情感交流的宠物,所以相较于其他动物,主人对狗的“溺爱”程度更高。所以我们的执法部门,在保证人类安全的情况下,也在尽可能地理性、温和的处理饲养人的违规行为,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犬主人也应该意识到,这样理性、温和的处理方式,不是执法部门放纵违规行为的信号。

如果是真的爱自己的宠物犬,就应该遵纪守法的饲养,定期打疫苗、栓绳遛狗,要意识到,这不仅是对周围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自己爱犬的保护。

记者:评论指出,治理“狗患”不能全凭养犬人自觉,各地相关部门更应当有所警醒,及时采取行动,严肃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强有力的执法倒逼养犬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如何能让“文明养犬”逐步成为自觉习惯?

黄晓宇: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刚才咱们提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早在2003年就已经施行了。那么管理规定的前身,是《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这个就更早了,在1994年就已经颁布了,到现在已经有快30年了。说明30年前,社会上的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就较为突出了。

30年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养犬已经大为改善,起码我个人感觉,现在周围饲养禁养大型犬的情况已经很少了,绝大部分是小型的,温和的小狗,说明我们市民的守法意识还是不断增强的。但与之伴随也有新的情况发生,比如主人对于自己宠物犬的放纵有些过头,只图自己的狗狗开心,对他人的安全不闻不问,这说白了也是自私的一种表现。

想要做到文明养犬,还是应该有一种不要给别人添麻烦的意识,毕竟狗是动物,不可能指望它自己能遵纪守法,不伤害别人。对狗进行适当的约束,不仅是对自己爱犬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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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街舞机构突然关门 消费者如何维权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新学期伊始,知名街舞机构嘻哈帮突然关停,甚至有家长损失达七八万元。近日,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并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针对家长如何维权,黄晓宇从律师角度提出了法律建议和解读。

律师: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股东担责

“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解释说,法律不仅规定了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还要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履约,从民事角度,家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退还相应的学费。如果股东存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卷钱”跑路,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黄晓宇表示,这一情形较为复杂。商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是正常现象,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某些情形,则可能涉嫌犯罪。

“例如负责人明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在跑路前做了大量准备,并且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还疯狂采取促销、打折等方式骗取资金。资金到手后没有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直接转为自己控制。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涉及违法犯罪。”黄晓宇称,存在上述情形,一方面从家长的角度出发,负责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公司角度出发,负责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经营,可能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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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安全区域”仍存隐患 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日报采访

随着开学季的到来,近日北京日报记者任珊就校园周边安全问题进行了探访。记者经过走访,发现北京部分校外“安全区域”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北京日报记者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从律师角度进行了解读。

屡禁不止因为“高利润” 执法资源有限导致监管难

违规售卖有安全隐患的“五毛食品”、烟酒彩票校园周边“屡禁不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对此分析称,上述情况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市场”和“高利润”。

“五毛零食一般都会在包装上下足功夫,对未成年学生有着很大吸引力。同时这些商品进价较低,商家才抱有侥幸心理偷偷销售。”黄晓宇认为,其次虽然执法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治,但考虑到执法人员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也难以做到问题食品完全封堵。

黄晓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校门口的餐饮安全、烟草禁售范围等都有着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政府执法部门提供了执行和监管的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黄晓宇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如果有商家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黄晓宇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商家应意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到违法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危害。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及与家长的沟通。而学生家长也应承担起教育责任,引导孩子远离有害商品。“要真正解决学校周边的违禁品销售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每一方都有其独特的角色和责任,只有齐心协力,才能真正让这些问题‘无处遁形’”。

原文链接:https://bj.bjd.com.cn/5b165687a010550e5ddc0e6a/contentShare/5b1a1310e4b03aa54d764015/AP650a81d4e4b0d557a6cda75c.html

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被性侵少女因为裁判文书未隐名上网,导致受到了“二次伤害”。对此事件新京报进行了报道,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第十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按照该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隐名处理的,尤其是对于涉及性侵这类严重关乎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信息,更应当仔细、慎重处理。同时,对于当事各方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严格保护。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原文链接: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法官: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罚 (bjnews.com.cn)

共享按摩椅如何做到共治?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

近年来充电宝、按摩椅等共享产品发展风生水起,在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日前就发生了消费者头发被卷入按摩椅这样的危险事件。那么共享产品的提供方、场地出租方等各方责任如何划分?谁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就此,北京新闻广播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了律师观点。

近日,重庆火车西站一名女乘客的长发被卷入按摩椅,整个人动弹不得,在众人帮助下才得以脱困,这一事件引发了大众对“共享按摩椅”的关注和讨论。

此外,这几年,不经意间共享按摩椅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势头。不仅是电影院,商场,还蔓延到机场、火车站、医院……几乎“攻陷”了所有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卫生隐患、安全问题、噪音扰民以及用户“蹭睡”等现象一直被诟病。

Q:可能很多使用过共享按摩椅的消费者,如果看到了这位女乘客长发被共享按摩器吞噬的视频,多少心理都有一些后怕。其实,这并非共享按摩椅第一次因为安全问题引发关注,此前,2019年6月5号的晚上,广西南宁市民卢女士在万象城沃美影城公共按摩椅按摩时,头发也被卷入了按摩椅中,动弹不得,所幸经过消防人员救援,卢女士最终化险为夷。除了安全问题,还有卫生隐患,今年6月初,一名在广州南站候车的旅客使用共享按摩椅后,开始全身发痒,起身查看后惊恐的发现,按摩椅上依附着很多肉眼可见的虫子。

共享按摩椅属于无人值守,商家在商场投放后,可能就是不定时检查,那么,一旦消费者使用时出了安全或者卫生问题,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A:我认为这种共享按摩椅发生问题以后,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责任的问题。

一是最为直接的主体,也就是共享按摩椅的经营者。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那么具体来看,比如安全问题,共享按摩椅的经营者提供的按摩椅,是要从正规厂家采购经过检测的合格产品。在产品投入运营后,要有定期巡查检测的工作,保证按摩椅正常工作,符合卫生标准。在产品使用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要通过各种方式提示消费者。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有相应的预案。

二是商场,也就是场地提供方。场地提供方要做到的是保证按摩椅周围的环境卫生,以及给按摩椅提供可以正常运作的工作环境,比如保证供电安全、按摩椅周边不应存在易碎物等。最后,对于紧急情况的发生,商场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因此一定程度上也有着救助义务。

第三个主体就是消费者本人。消费者在使用按摩以前,应当查看按摩椅是否存在破损和污渍,结合自身身体情况选择是否使用按摩椅。比如人家已经在明显位置提醒,或者在扫码时有明显提示,哪些情况不适宜用按摩椅,这种情况下还要使用,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了。

我觉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责任,相对来说争议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商场方面的责任。像这种共享消费,还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消费业态,目前法律上对各方责任划分还存在模糊地带。但也是有一些可以借鉴的法律条款,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以及《民法典》规定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共享按摩椅虽然不是租赁的柜台,但是商场的场地也比较接近这种形式,那么商场承担的多像一种给消费者兜底性的保障责任。但结合共享按摩椅的使用场景来看,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时,要求厂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确实不太现实,那么商场的救助责任就要加重。所以商场在引进这种共享产品的时候,除了收取租金外也要明白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Q:说到安全问题,其实很多人还有这样的担心:每个人的身高、体重不同,而按摩椅的大小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人躺在按摩椅里的时候位置是不同的,按摩椅能否找准穴位是关键。而且,按摩椅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人呢,大部分的共享按摩椅侧面会贴一些“以下人员不能使用按摩椅”的说明,其中包括18岁以下的青少年、孕妇、心脏病人等,但是,这个说明往往在按摩椅的侧面,处于并不显眼的位置,我特地去看了一款按摩椅的说明,大概只有A4纸的四分之一。

这样的提示是否尽到了充分告知的责任?类似这样的提示应该用怎样的方式来呈现?

A:我觉得想要提醒消费者注意,方法多的是,只不过看厂家用不用心了。比如现在的共享按摩椅都是通过扫码的方式来消费的。那么完全可以在扫码以后,直接弹出提示框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强制阅读。另外,如果不方便贴出来,也可以加上语音提示,比如在机器启动前,通过语音提醒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我随口一说,就能提出几种方法,我认为厂家更没有问题,关键在于走不走心。

Q:现在去很多影院,如果坐在“黄金观影位”,坐下去之后,就会享受到按摩服务。一边观影一边按摩,本来应该是一件美事,观众为何不买账?仔细发现,在这些被加装按摩椅的座位上,贴着醒目的广告和二维码。要想享受按摩,每30分钟还得再支付15元的费用。即使不扫码消费,观众在观影过程中也被迫享受一分钟的免费体验。一些对此不满的消费者找影院交涉,影院给出的解决办法竟然是“靠边坐”。要么“被按摩”,要么“坐旮旯”,难怪有观众直言要投诉到底。

当消费者坐下之后,按摩椅就会自动运行一分钟,所以很多消费者认为,其他的服务体验,还会有人问问你需要不需要,但是这个按摩椅感觉就是强迫体验。那么,付费按摩椅占据了电影院最好的观影位置,到底对不对呢?消费者坐下去之后,就能享受到按摩椅的体验,这是否算是“强迫体验”?

Q:这种情况,我认为往轻了说,向您所说的是属于“强迫体验”,往重了说,就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了。我们来看一下,同一个场次电影,A座位和B座位同样的票价,A座位有按摩椅,B座位没有按摩椅,如果A座位的观众不按摩,那按摩椅上的那些装置就会隔人,体验不如B座位舒服,这就说不通了。不能花了一样多的钱,A和B带来的体验却不一样。

那如果有人说,如果嫌不舒服,可以启动按摩椅不就行了。那不就成了强制交易了吗,同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我认为,像这种业务,要么你的按摩椅足够厉害,能够做到不启动也不隔人,那些按摩的部件不启动时能藏起来,坐着跟其他普通椅子没什么区别,能够保证消费者体验的一致。否则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Q:此外,引发大家讨论的还有占据公共空间的问题。相比于其他的椅子,公共按摩椅确实属于很占地方的,一些联排的方便的公共长椅,被体形庞大的按摩椅所占据,原来能坐十个人的地方,现在也就能坐五个人。现在,不仅是影院、商场,甚至机场、火车站、医院,共享按摩椅正在逐渐替代此前便利的公共椅子。一些旅客反映,在部分车站,很难找到普通椅子,只能坐在共享按摩椅上,一坐上,按摩椅就会发出“请付费使用”的声音。提示音无限循环,音量也逐渐升高,非常聒噪。旅客表示:“如果候车室多放点椅子,我们也不至于占这些便宜。”

因此,有不少人认为,共享按摩椅的无序扩张,对公共空间构成侵占,导致市民的正常休息需求受到干扰和影响,这个其实跟当年共享单车影响了公共交通道路有类似之处,比如说,放置在机场、火车站或者医院的共享按摩椅,您认为这算是对公共空间的侵占吗?

Q:据我所了解,像火车站、机场这类公共场所的公共空间大小,使用方式和配套设施数量都是有着标准的。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如果在范围内增设按摩椅,给旅客、消费者多一种选择,这也是一件好事。

但如果超过规范无序设置按摩椅,我觉得一方面是侵占公共空间,关键是非常不安全,比如发生火灾时或者发生踩踏事故时,硕大的按摩椅可能成为阻挡人们逃生的障碍物。

设置按摩椅并没有问题,但要有底线,不能为了挣钱无序扩充,不能突破底线。

Q:客观上看,共享按摩椅让旅客享受到多元服务,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疲劳,对于部分消费者来说,也确实有这样的需求,但在其遍地开花的同时,如何让旅客“共享”的同时做好安全、卫生以及公共环境“共治”,您有怎样的建议?

A:我觉得从四方面来说,第一是提供共享产品的厂家,最主要的就是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尽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厂家要看到,共享产品并不是一次性投入就可以了,后续维护的成本可能远高于产品本身的价格,所以不要盲目扩张。

从场地出租方要意识到,共享产品在自己的地方经营,不是只收租金就可以了,自己同样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要合理的安置共享产品,在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上进行把控,同时要审核共享产品提供者的资质,避免劣质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流入。

作为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共享产品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服务前要查看好产品是否存在明显的瑕疵,避免给自己造成伤害。

最后一方面,目前消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共享产品各方责任划分还有模糊地带,那么希望可以引起立法部门重视,从法律制度上对共享产品各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几不要鼓励这种共享产品的发展,也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20230811期:长发卷入按摩椅,共享按摩椅存隐患,带来享受还是难受?共享之余,如何做好共治? (tingtingf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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