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尽然都是诸如不付款、不过户这类“大是大非”的问题。有些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所导致的。这类纠纷常见于个人间买卖,或是一些经验不足的小中介,所拟合同存在不足所引发。
那么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限于房屋买卖纠纷,原则上所有此类的合同纠纷均适用。
举例来说,A购买B的房屋,双方就支付第二笔房款的时间节点存在争议。合同约定:买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时第二次支付房款xx万元给卖方。
A认为应当是B先支付房款,其用款项涤除抵押权(解押赎楼);B则认为,A应当先解押赎楼,自己再付款。结果因为这个原因,双方都未再履行合同。后A将B起诉至法院,B又提出反诉。
事实上,这个合同条款确实存在争议,“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时”到底是之前还是之后,没有办法确认。但在合同中还有一条约定:有关该房地产在本次转让前所产生的债务、税费、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XX年X月X日(早于付款日)前自行结清和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法院采纳了B的主张。
依据《民法典》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一旦发生这类纠纷,从文义无法确定时,要结合合同整体、上下条款来推。还不能推断,仍要借鉴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最终确定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认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