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之两违法+两危害

“小产权房能买吗?”
“小产权房合同有效吗?”
“遇到拆迁,小产权房主能获得补偿吗?”

围绕小产权房产生的话题由来已久,要回答上面三个问题,先要了解小产权房是怎么回事。

两大违法
一般观点认为,房屋具有两大属性,一是居住,二是保值增值。
我国土地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有房本的房子,是开发商经过批准后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要经过一系列的政府部门监管,直至住建部门竣工验收。而农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农民生计对转让有着严格要求,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流转,小产权房就是建立在集体土地的房屋。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两大违法特征:1、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未经住建部门验收违法投入使用;2、违法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两大危害
上面提到了,房屋的两大属性是居住和保值增值,小产权房均没有这两方面的属性。
首先大开发商是不会承揽小产权房项目的,只有小公司才会接这种活,由于从批准建设到最后验收,均处于政府监管之外,房屋质量难以保证。
其次由于购房人天南海北,大多不属于集体内成员,没有房本自然就不具有合法流通性,保值增值作用无法保障。

回应三个疑问
回过头再看这三个问题就不难回答了。

有人寄希望于国家给小产权房“转正”,目前看这纯属自娱自乐的说法。2020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文再次明确:不得对小产权房确权,更不能通过把小产权房确权的方式将违规使用的土地合法化。既不安全又无法交易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自然不能购买。

目前普遍司法观点,对小产权合同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也就是合同无效。

遭遇拆迁,一般补偿款下发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委会等),后再分配给具体村民。如果村委会等和小产权房主另行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金自然可以,如果没有补偿协议,一般只能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手房纠纷 守约方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二手房纠纷中,经常遇到有人询问自己作为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哪些损失;或是违约方询问,自己应当承担对方的哪些损失。如:房屋差价、中介费、解押垫付的资金利息、提前清退租户的违约金、律师费等。

上述这些款项,大概分为两类,一是积极损失(已发生的损失)二是消极损失(未来产生的损失)有些属于包含关系,即主张了A就不能主张B;有些则要依据合同约定,无约定无法主张;有些则要依据守约人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主张。

房屋差价&中介费等则一主张

本人多篇笔记都谈到了房屋差价问题,具体不再赘述。但为什么将房屋差价和中介费一起说,本人认为,在主张房屋差价后,一般中介费就很难被支持了。

说一下原因,房屋差价是预期利益的一种,即守约方在完成交易后,依据交易时间节点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从法律上给予守约方一种假设。而中介费是获得这种预期利益所要付出的必要成本。

简单来说,想要对方赔偿房屋差价,就要付出中介成本;想要回中介成本,就要放弃预期利益主张,也就是房屋差价。

同理,上面提到的解押垫付的资金利息、提前清退租户的违约金、已付房款利息等与房屋差价也是这个关系,比如卖家为了准备交易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买家违约后,卖家如果主张差价损失,后面的一系列损失则都被差价损失所吸收。

律师费

如果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有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一、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二、仲裁管辖,法院不行。

是否逐一主张?

那么假如守约方起诉对方赔偿,是否要逐一主张上面的损失呢?也不尽然。

司法实践中,大原则是对守约方损失“填平”。如果定金数额够高,完全囊括了上面种种损失,再多折腾也意义不大,直接走定金罚则即可。

如果定金不够覆盖损失,可以主张违约金。上面种种损失,作为“武器”去抵抗对方请求下调违约金的抗辩。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高,或者压根没有约定违约金,定金也不够弥补损失。则可通过定金+损失赔偿主张。

二手房买卖 涉嫌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二手房买卖属于民事范畴,产生纠纷后,一般接受《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但出现一些恶劣情形,当事方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采取报案等措施及时止损。如果再通过民事途径维权,既耽误时间,也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保障。
虚构内部房、回迁房
这算是最常见的诈骗手段,不法分子例如称自己有内部房“资源”,按照明显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对方屡次三番推诿拒不过户,到最后可能彻底失联。
对方的行为其实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为了博取受害人信任,不法分子还会采取伪造合同、房产证等方式。所以但凡有人以明显低于市价卖房,都不应轻易相信。
中介卷款跑路
现在大城市的二手房中介已经比较规范,但一些小城市的中介市场仍然比较混乱。个别中介采取冒充房主、提供虚假房本等方式与受害人签订合同。但到下一步交易前,中介人去楼空,受害人方才知道上当。
所以在通过一些不知名的中介交易前,最好上网查询该中介的信用资质以及是否涉诉。
中介截留资金使用
签订合同后,买方应当将房款支付至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能够采取第三方监管的,要走监管账户。不要按照中介要求付款至其他账户中。
此前就有过这种情形,购房人按照中介要求直接将房款支付到了第三方账户,中介将房款挪作他用了。最后该中介因为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一房二卖”个别情况也违法
一房二卖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赔偿责任,但如果卖房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骗取他人钱款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肆意挥霍他人房款,导致无力偿还,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目前,房屋主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防止一房二卖,效果比较明显,此类情形并不常见,但仍应当引起警惕。
总之,一旦发生了上述可能涉嫌刑事的,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或者委托律师了解案情提交报案材料,尽量争取刑事立案。

守约方解除合同 一定要及时

无论是二手房买卖还是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买新房,都难免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形。有些购房人在对方违约后,既主动不解除合同,也不起诉继续履行,认为掌握主动权,犹犹豫豫观望。守约方掌握主动权,确实如此,但一味拖延也会对自己不利。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就是最大的潜在风险。

举例来说:A出售房屋给B,B未按期付款。A担心房价有波动,没有及时解除合同。此后赶上利好政策公布,房屋价格上涨,B立刻支付了房款,此时A再想解除合同为时已晚。因为B虽晚付,但在A行使解除权前支付了款项。即便A起诉到法院,法官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大概率也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只不过B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已。

新房买卖亦是如此。A购买B公司的商品房,在交房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后,A在半年的时间内都没行使解除权,结果B在半年后通知收房,此时A再想解除合同已无希望。

上述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是基于违约方的履行而导致。此外,违约方也可以主动催告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如在合理期间(基于交易惯例和诚信原则的合理时间)守约方不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也已会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怠于行使反而会将自己置于不利局面。

违约金不一定=实际损失

无论购买新房 ,还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尤其是二手房买卖,有的违约金数额约定到20%或者30%之高。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自然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我们也知道如果没有那么大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主张下调违约金数额。那么是否能够理解为:违约金=实际损失?

这么理解对于违约方来说过于乐观。虽然违约金是基于实际损失所产生的,但不等于违约金数额就一定会等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作用是什么?一是补偿给守约方损失;二是还具有惩罚违约方的作用。简单来说,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那么30%的含义就显而易见了,作用就是为惩罚违约方的标准划了一根线。如果法院判决在守约方实际损失+30%这一范畴内,都算合理。

当然,房屋金额往往较大,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很大,因此即便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有的也可以达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

加之有的违约方虽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的理由,但确实也存在客观缘由,因此法官对违约方的惩罚力度会比较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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